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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格权
 

【作者: 黃俊義】2002年05月0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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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宣示要大力扫荡非法软体的使用,加上前阵子也有影歌星上街头游行「反盗版」的运动,似乎突显了国人不重视著作权依然如故,但不也显示了其中可能有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单单指向一方的过失也有失公平。也就是说,国人面对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刑罚的处分岂有不担心害怕的?偏偏这一著作权法可能是所有法律被宣导的最为频繁泛滥的一条,在这个复制容易、通讯发达的时代,人人都可能动辄得咎,连联合国宣示人民有免于恐惧之自由的基本人权也无法保障了。


另外一方面,著作财产权似乎成为业者获取利润不得不应用的办法,整个产业锁链如此环环相扣,也很难令业者跳出此商业模式,例如发大笔宣传费用,想要靠复制来赚大钱,却早被街头盗版散布使用了,岂不也令人扼腕?其实在资讯网路时代,著作权的旧观念早就不合时宜,强调著作财产权可能会血本无归,强调著作、资讯或知识的服务则才可能引领风骚,政府与国人何必死守著作财产权的观念不放!硬要以公权力来介入更不明智,这只有使事情变的更纷乱难解,我们倒建议先把著作财产权归入民法处理,至于仿冒者则另有诈欺或伪造文书等基本刑法得以规范。


我们拿个比喻来说明,可能会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这件事,例如某人手上有三块面包,给别人一块,自己就剩下二块,这是很现实的一件事;但如果你告诉别人如何制作面包的知识,就可以复制出无穷的面包,而自己手上的面包却一点也没有损失。所以自己手上的面包可以称为你的财产,这一点当无疑义,但制作面包的方法或表现的著作形式也可以称为财产吗?这就大有疑问了。


因为资讯无论复制多少都无损于你原来的一分一毫。如果照著作权的保护方法,著作的重制权在著作人手上,当你买下某个著作便不能再重制给他人使用,但现在的重制方法众多且极为容易,例如你把一本书扫描或转打成数位资料再E-mail给许多朋友,就好像你把其著作重复转述给别人知道是一样的道理。实在而言,著作财产权的重制保护是很不自然的一件事,我们很难限定别人不可重制并分享给他人。


所以,在未来各种形式的擅自重制是避免不了的趋势下,倒不如靠专利与服务的规范来获取利益,即把做面包的方法申请专利,别人就不能再做同样实体的面包(应视情况给予合理的专利时间);至于软体或影音等著作则应靠知识、资讯或其它劳心劳力的服务来取代重制权的收入,因为我们可以说一片面包10元、两片面包20元,但总不能说一片资讯10元、两片(同样的)资讯则卖20元吧!总之,著作财产权是依循工业生产的复制观念而提出,但它却与实体的工业产品大异其趣,现在如果不赶紧改变其观念,将无法面对资讯时代的事物,也无法掌握所谓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


而在著作财产权的观念即将瓦解的情形下,虽然大家纷纷在找寻其他的出路,但却心照不宣,有的在观望,也有的人还想获取最后的边际利益。因为商人的观念很简单,就是「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生意没人干。」所以既然推销著作财产权根本毫无利润且铁定赔本,当然就没有人要去做,更不管这是什么法律不法律或道德不道德的事情了。可以想见在网路时代有关著作财产权仍会处于混乱争议的状况,但是有眼光的人早就看出著作财产权已经没有前途与市场了。然而有关著作与发行的秩序还是要有一定的规范,否则新的文化与文明就无法建立;其实过去网路人对此早有默契,也行之有年,科技界与传统著作财产权的商人们不妨参照想一想。


全球五大唱片公司联手控告网上音乐免费共享服务业者Napster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个官司不仅唱片出版界与科技界瞩目,法律界也同样非常关心;在诉讼期间当时,博德曼集团所属的BMG唱片公司却撤回告诉,并且大逆转的反过来与Napster缔盟合作,几乎跌破大家的眼​​镜。其时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一件事,在Napster与BMG都需要赚钱的情形下,找寻共同都有利益的出路,岂不皆大欢喜?


Napster与BMG的合作方式是以会员制模式发展,让Napster以付费的方法提供会员使用音乐共享软体,下载Napster数位音乐目录的内容,Napster再把收取的部分费用支付予智慧财产权之持有人,他们认为这个新方式将成为未来唱片界业务模式的重要基础,并希望Napster的端对端档案共享软体技术获得其他唱片业者的正面回应。我们来看这样的方式的确很可行,只是他们仍然对智慧财产权这个字眼,感情上好像很难割舍,其实这样的方式已经否定了智慧财产权,因为BMG与Napster所供应的只是一种传播的服务,其他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的「重制权」就无法特别去主张声明。


如果没有了著作财产权,人们以什么来规范各类著作的运行呢?又如何从中得到各自的利益呢?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提倡著作人格权,过去的网友彼此总是有默契地以不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权为网路上通行的伦理或法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网路上都可以自由地引用他人的言论或复制软体与文件,但是在引用或传播时要注明出处,最好要完整原封不动的重制,才算是对作者的尊重,这就是网路上行之有年的著作人格权。《数位革命》这本书中曾经提到,在网路世界的各种著作,有越多人复制使用,才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出来。这是很简单而自然的道理,可以说自古以来的著作发行模式都是如此,也就是说著作人格权被复制的的越多就越有影响力,其中可延伸的商机,聪明的科技界朋友看此应该是不言可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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