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決定在刑法中增訂「電腦犯罪專章」,顯見電腦資訊的使用,在國人生活中所佔的份量越來越高了,同樣地,美國也是因為電腦使用對他們日常生活的影響實在太大了,所以才會立法加重電腦犯罪的刑責。這次法務部的修法就是參酌美國的立法條文,主要以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電腦高手(駭客)等為假想目標,例如新的條文就提到如有侵入政府、金融機構及軍事單位網路系統,進行破壞的駭客行為,最高可能被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及追繳透過網路犯罪所得等規定。至於法務部定義的不當使用電腦網路的行為,另外兩類則是以傳播色情、經營賭場與散佈謠言等一般犯罪行為而已,放在電腦專章中算是聊備一格罷了。

所以,可以說本次修正刑法的電腦犯罪,主要是針對駭客而量身定做。然而我們以為電腦犯罪並非只有那些電腦專家會造成大傷害而已,一般使用者,甚至掌控電腦的機關、主管等都可能利用職權的便利或簡單的指令來做出損人利己的動作,這樣的犯罪行為並不亞於駭客的入侵。如果把駭客比喻為電腦「黑道」,那麼利用電腦職權而貪贓枉法者,就是「白道」了,李遠哲在九二一大地震到災區勘查以後說過一句肺腑之言:「有時候白道比黑道要更可怕。」可見既然要防電腦犯罪,就要有遠見,不要區區只針對那些還不成氣候或幫派的小腳色,應針對所有層次的電腦使用者,特別是政府的電腦資訊機關也要顧及,就如同一般人侵吞公款只是侵占罪事情較小,公務人員侵吞公款可就是貪污大罪了。

電腦犯罪由於傳播速度較快,以及破壞力產生的影響範圍極為驚人,因此必須嚴正以對,所有的細節都要考慮周全,否則補了這邊缺了那邊,危害可能更大。像用電腦犯罪入侵別人也只是看到積極性受到傷害的一面而已;有些傳輸複製他人未公開的機密資料,表面上受害者根本看不出有任何損失(祇是多複製一份一模一樣的資料而已),對生命財產也都暫時無傷一分一毫,但是對名譽的傷害、身心的恐懼,乃至於對生命財產的間接威脅則才剛開始而已。所以電腦犯罪的刑法也要注意到這一面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