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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視現況與趨勢介紹
 

【作者: 林建邦】   2008年0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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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行動多媒體顛覆傳統收視習慣、破除時空限制,將具有大量豐富內容之高畫質數位電視,從傳統家庭客廳應用,轉移至個人化可攜式裝置上,進而使用各種無線終端設備,接收數位廣播訊號,已成為全球化之發展潮流及趨勢。


由於行動通訊技術日漸成熟、交易市場需求迅速增加,使得手持式、移動性數位裝置的附加功能亦日趨複雜。個人隨身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PMP)相關產品之推出,正式宣告可攜式影音娛樂時代的來臨。而可攜式裝置中,普及率最高的手持式電話,便成為行動數位視訊廣播最受注目的實踐平台。


全球各國已將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焦點,置於數位電視相關產業。根據統計數位電視產業每投資1元,可帶動相關產值預估將高達1萬元,2010年此新興產業總體產值更將高達570億美元。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主要參與者

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s)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結構最上游為內容提供者,其可製作各式可供行動數位電視平台播放的內容服務,這也包含節目製作公司或廣告供應商。


內容提供者以消費者需求為產製考量,透過各種數位技術生產數位內容,與傳統思維方法多有差別。例如,在製、播分離前提下,面對行動多媒體市場趨勢及分眾媒體需求,通常節目類型需求為:短時間、大眾化、資訊豐富度高、符合手持式裝置播放格式等。


因此,在行動數位電視平台,內容提供者不再侷限為無線廣播電視台,無線廣播電視台雖庫存大量節目內容,卻不一定適合手持式平台,但其擁有長久以來節目製作之專業以及數位化經驗,相對而言,新興參與者則具創新競爭力。


內容匯聚者(Content Aggregators)

內容匯聚者功能與現有廣播電視公司相似,向內容提供者大量購置節目來銷售。由於廣播電視公司無法完全掌控多元繁雜的數位內容種類和品質,因此在內容供應商及廣播電視系統平台之間,出現內容匯聚者此一新興中間商,以分擔廣播電視系統平台在管理及審核數位內容上的工作。


因為頻譜有限,公有頻譜內容亦有管制規則,內容匯聚者的主要工作,在於從眾多內容提供者當中,挑選出適合於行動數位電視平台傳送的數位內容。


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

服務提供者為整合廣播節目與相關服務的平台,亦即與收視戶互動的主要對象,主要負責管理消費者關係、建立完善付費機制等。服務提供者的角色類似於廣播電視頻道業者,不過還需針對手持式應用平台設計相關配套服務,因此成為傳統服務提供者最感興趣的一環。


行動數位電視結合廣播電視網路與行動通訊網路,進而形成雙向互動服務架構。數位電視節目透過廣播網路播送,而線上瀏覽資訊、參與投票、電子交易、訂購節目等,則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完成。其餘服務諸如消費者認證、計費服務、客戶關係管理等電子商務相關應用,則是手機系統業者於雙向服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服務提供者概略可分為二類:


  • ●數位廣播服務商:控制數位視訊廣播網路上的傳送頻寬,透過電子服務指南(Electronic Service Guide;ESG),規劃廣播節目相關資訊及播送排程和時段。


  • ●行動通訊服務商:依據付費分層機制,規劃分類並加密保護數位內容,使不同層級之消費者,得以取得多元內容,另外結合付費機制,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廣播網路提供者(Networks Providers)

基礎廣播網路營運者通常扮演廣播式服務供應商,亦負責傳輸數位廣播訊號。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營運頭端的數位化,由內容產製者或內容匯聚者負責,傳輸過程數位化則由廣播網路傳輸者進行;最後,數位化接收端則由消費者、政府及相關業者共同分擔。廣播網路提供者,通常需擁有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執照始能開台營運。


行動數位電視產業鏈主要由兩個不同的傳輸網路:數位內容傳播倚賴數位廣播塔台發射訊號,終端使用者回傳機制,則由行動電信業者的無線寬頻網路傳遞。因此台灣發展行動數位電視,至少需在握有頻譜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與建置電信網路的行動通訊業者相輔相成合作才能成事。


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OEMs)

行動裝置設備提供者,負責生產製造可接收行動數位電視之可攜式裝置。


行動數位電視之商業模式

透過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與行動通訊業者合作,行動數位電視應用得以真正落實,以下將簡介各種可能的商業行為模式。


數位廣播業者主導(Broadcaster-led approach with mobile telecom operator)

此模式中,數位廣播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從消費者、執照使用費、節目訂閱費中收取服務維運收入,行動電信業者則僅提供網路接取服務。數位廣播業者在此模式中,同時扮演內容匯聚者與服務提供者兩種角色。



《圖一 數位廣播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
《圖一 數位廣播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資料來源:DigiTAG

行動電信業者主導(Mobile telecom operator-led approach with broadcaster)

此模式中,行動電信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利用其客服經驗與快速回傳網路機制,負責提供服務、行銷與維持顧客關係。數位廣播業者則成為內容匯聚者與平台營運商,專司節目播送及廣告管理。



《圖二 行動電信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
《圖二 行動電信業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資料來源:DigiTAG

獨立行動電視服務者主導(Independent Mobile TV service provider approach)

此模式如行動電信業者主導模式,由行動電信業者直接與終端使用者互動,負責提供服務、行銷與顧客關係維持。內容方面則有專門服務商負責安排數位內容以及負責頻譜的使用。



《圖三 獨立行動電視服務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
《圖三 獨立行動電視服務者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資料來源:DigiTAG

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Mobile telecom operator-led approach)

此模式中,行動電信業者從內容創造者到消費者,全權負責所有價值鏈。數位廣播業者或數位廣播網路業者,僅只提供數位廣播傳輸能力。此模式由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消費者能享受更完整的服務。



《圖四 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
《圖四 行動電信業者唯一主導的商業模式圖 》資料來源:DigiTAG

行動電信業者與數位內容廣播業者都有既定用戶,並與消費者建立成功關係,不過雙方各自擁有網路環境及擅長技術,推廣行動數位電視的整合勢必經過磨合期。


行動電信業者可藉由整合內容、節目解碼、服務提供、網絡維持及行銷策略,為語音通話業務外加值,進而成為領導角色。廣播業者則須瞭解可利用行動電信網路,達成互動數位電視應用,提升收視經驗。


行動數位電視之技術標準

DVB-H(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 for Handheld)

DVB-H為DVB-T標準的衍生技術標準,以手持式裝置應用為主。DVB-H結合時槽分割(Time Slicing)與多重協定封裝─前向糾錯(Multi-Protocol Encapsulation-Forward Error Correction;MPE-FEC)技術,可有效降低雜訊干擾以及耗電量,使終端裝置擁有低功耗、高移動性、抗干擾等優越特點。


T-DMB(Terrestrial-Digital Multimedia Broadcasting)/DAB-IP

DMB是在數位音頻廣播(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DAB)系統基礎上所發展起來的標準。DMB充分利用DAB可在高速移動下接收訊號的技術優勢,將傳輸單一音頻資訊擴展為數據、文字、圖形與視訊等多種載體。DMB亦可壓縮、編碼、調變、傳輸數位化訊號,實現高品質、高效率、高頻譜等效率。目前T-DMB技術逐漸朝向DAB-IP技術發展。


S-DMB(Satellite-Digital Multimedia Broadcasting)

主要在日韓發展的S-DMB,是以S-DAB為基礎,透過改進視音頻編碼方法而來。S-DMB系統採衛星傳輸方式,可覆蓋較大範圍,不過在都會區衛星信號覆蓋較不理想,需要增加發射機來提高覆蓋率。


MediaFLO(Media Forward Link Only)

MediaFLO為美國Qualcomm針對行動營運商所開發的全新移動多媒體專用廣播系統。利用20個頻道播放採用H.264(AVC)技術壓縮QVGA畫質、30 fps高品質影像,系統由FLO技術和MediaFLO媒體分散系統(MDS)兩部分所組成。系統可透過3G網路向點播用戶提供專屬內容,亦可藉由FLO網路向廣播用戶提供共用內容。


ISDB-T(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Broadcasting-Terrestrial)

以日本市場為主的ISDB-T,可在傳輸通道上發送不同種類信號,具備柔軟性、擴展性、共通性等特點,能靈活整合和發送多種電視節目與其他數據業務。


行動數位電視之競爭服務

由數位內容頭端傳輸影音資料至行動終端裝置之服務,於當前應用環境下,已具備多項可實踐之相關技術。雖然絕大多數參與者,將行動數位電視之發展,聚焦於廣播網路,不可諱言其並非唯一選擇,市場仍存在其餘替代服務模式之需求。可預見的是,所有能完成行動數位電視應用之服務模式,將共存競爭,端看系統業者如何評估其與所欲提供服務之應用情境而定。以下將分別概述各行動數位電視之競爭服務模式。


廣播模式之行動數位電視(Braodcast Mobile TV)

提供大量收視戶同時接收行動數位電視,廣播模式毫無疑問是唯一選擇。在廣播環境下收視戶數量與可用頻寬並無絕對關係,因此當行動數位電視普及後,廣播模式將成為基本需求。廣播模式的行動數位電視,其中DVB-H因擁有產業界廣泛支援,備受期待,可望成為統一標準。


同步模式之行動數位電視(Synch and Go)

使用者可透過個人電腦與隨身終端裝置同步播放數位音訊內容,達到行動收聽的目的。由於行動收視需求漸增,同步模式亦被推展朝向更強大的終端裝置,如個人隨身多媒體播放器等等。同步模式中有關數位內容之複製和傳輸,最常被提及的標準為DLNA(Digital Living Network Alliance),不過此模式遭遇最大挑戰則為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相關議題。


無界模式之行動數位電視(Place Shifting;Stream from Home)

Slingbox、Sony Location Free TV、Pinnacle PCTV To Go等由家中串流數位影音內容至用戶所在地的服務,皆可視為無界模式的應用。由於收視戶使用可攜式終端裝置接收多媒體串流,因此在無界模式下所遭遇最大困難,便是數位影音內容檔案格式的轉換,以及數位版權管理議題。


無線網路模式之行動數位電視(Stream Content over 3G or WiMAX)

無界服務模式可使許多服務提供者透過現有網路環境播送電視節目,其優勢在於能夠快速佈建,不過受限於頻寬,並不適合應用於大量收視戶之環境中。相對而言此服務模式極適合應用於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VOD)。


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之行動數位電視(P2P TV Sharing)

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在檔案分享應用上相當成功,具備減輕頭端頻寬負載的優勢,相當合適作為獨立數位內容提供者。如何保證數位視訊畫面品質、以及播放流暢度,則是點對點分享式網路模式中需須待克服的問題。


結語

視訊正從客廳螢幕開始進入消費者口袋中的可攜式裝置,以數位化形態催生新的互動式服務內容。行動數位電視是數位匯流時代最具代表性的產品,須仰賴數位廣播電視台、行動電信系統業者、系統整合商三方合作始能達成,廣電、數位內容與通訊也因此進入整合時代。(作者任職於資訊工業策進會網路多媒體研究所行動多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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