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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你還早發明,只是沒有申請專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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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篳路藍縷於國際競爭、漸露頭角之際,常威脅到先入市場的國外企業,進而遭到這些先入者以專利訴訟阻礙。當面臨到這樣的干擾時,我國企業應有因應的策略與模式。本專欄即在介紹一常被忽略的對抗機制,也就是本文所稱「善意先實施」或一般所稱的「先用權」。


首先,「先用權」的由來是這樣。各國專利制度對於取得專利保護的創作,提供了專利權人獨佔的、實施(使用、製造、販賣、販賣的要約、進口等)該創作的權利。由於獨佔的關係,多個相同的創作,只能有一個能取得專利,這就是專利制度最重要的、所謂的「一創作一專利」原則。為了維繫這個原則,世界各國多採「先申請」原則,亦即多個相同的創作先後申請專利,主管機關是將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者。


「先申請」原則的優點是簡單、明確,也有鼓勵儘早申請專利的效果。但可以想見的是,最先申請、乃至取得專利權的人或企業,未必是最先創作、發明者。因此,很可能發生的一種情境就是較先創作/發明者反遭較後創作/發明、但取得專利者提告侵權。這對不知道、或是選擇不申請專利的較先創作/發明者不啻是一種「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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