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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破解了吗?
 

【作者: 葉志良】2004年09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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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买音乐CD我们发现到一个新的现象,那就是在CD盒内多了一张纸,上面特别注明这张CD是「防盗拷CD」(Copy Control CD),里面的文字大概是这样:


「本CD无法复制至个人计算机之CD-ROM或MP3档案数据等。本CD以藉由一般CD Player播放为目的制造,但以下之部分机种可能造成无法播放的情况发生:


  • ●某些MP3播放、CD-ROM/RW播放、随身携带式的CD Player,以及音乐用CD-ROM/RW录音机可能无法播放。


  • 某些行车导航系统所附之音响、DVD、SACD、LD、游戏机等互换多片式播放器(Compatible Player)可能无法播放。


  • ●所需操作系统:Windows 98SE/ME/NT4(SP5以后版本)/2000/XP。


  • 依据个人计算机使用之环境不同,即使是Windows个人计算机,专用之播放软件也有可能发生无法运作的情况。


  • ●本CD不支持Macintosh个人计算机系统。」



而最后还添加了这么一行:


  • ●「无论是以个人计算机播放或企图尝试复制,或以专用播放软件播放,若结果造成本CD中的音源数据损失或个人计算机运作不良之任何损害等,本公司将不需负任何责任。消费者语音专线 : (02)2544-xxxx。」



这就是目前唱片公司为了防止消费者利用个人计算机刻录CD,或转成MP3档案流传于他人,造成公司应得利益流失所想出来的一种「防盗拷技术」。这些年来唱片公司受制于数字音乐的趋势以及各种型态的侵权行为,导致营业额连年下滑,甚至有些唱片已不支倒闭、破产。


为力图自救,除在技术上业者开发出防止消费者任意转拷的方法外,在立法上,由美国国内电影工业、唱片公司以及许多软件开发商共同要求美国政府应向外推广其于一九九八年底通过的「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其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系统以及著作权管理信息(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and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之规定,更应该让与美进行贸易的国家都要在其本国著作权法加上这类规定。


立法院于今(九十三)年八月廿四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由总统在九月一日公布施行,共计修正十二条,并新增一条条文。据经济部智能财产局官员指出,这项修正案较去年修正的条文内容「更为进步」,将有助于健全我国著作权的整体发展及环境。而为展现台湾落实保护智财权的决心,行政院长游锡?也信誓旦旦地说,要拟定「贯彻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三年计划」(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以落实智财权的保护。


但不讳言的,在风雨交加的台风天所加开的立法院临时会,于未能透过公开政策辩论的「秘密」党政协商下,与其他法案以包裹方式径付院会二读与三读而获通过,实在是宥于台湾与美国对于自由贸易协议(FTA)签署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而美国对台祭出特别三○一优先观察名单惩罚的前提下,不得不屈于美方压力所作的「妥协」。权且不论这些复杂的立法背景到底对台湾公不公平,既然法案已通过并经总统公布成为有效的法律后,我们来看看这项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新法增修第八十条之二之规定:


  • ●第一项:著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著作之防盗拷措施,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


  • ●第二项: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信息,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 ●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为维护国家安全者、中央或地方机关所为者、档案保存机构、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为评估是否取得数据所为者、为保护未成年人者、为保护个人资料者、为计算机或网络进行安全测试者、为进行加密研究者、为进行还原工程者,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所定情形。


  • ●第四项前项各款之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并定期检讨。」而所谓的「防盗拷措施」,依据新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款之定义,「指著作权人所采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著作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亦即包括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著作之措施。



新法所增加的「防盗拷(保护)措施」机制,首次将网络上常见的破解密码纳入规范,这对于整个网络生态而言将造成不小的冲击。据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指出,这种保护措施可能是一种设备、一组器材、在机器上加装的某个零件、一种锁码技术、一组序号或者只是一个密码,不论方法为何,只要能够有效的禁止或限制他人侵入而接触或利用著作,都是在这个「防盗拷措施」的范围之内。


只要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对于这种防盗拷措施采以「破解」、「破坏」或「规避」等方式,将有民事赔偿责任(新法第九十条之三);或将这些「破解」、「破坏」或「规避」的方式或器具提供给公众使用,更将会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之罚金。不过,防盗拷措施也并非是绝对不能进行破解或规避,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二第三项所列九款原因之一,即可予以免责。


依照上述解释,对于由著作财产权人所设下的防盗拷措施进行「破解」、「破坏」或「规避」等手段,是否一定会遭罚,我们可以举出一些例子来看看:


  • ●一名网络黑客,对于需要密码才能进入的网络数据库,利用「高超的智能」破解密码,或以其他程序非法进入数据库「使用、收听、收看、阅览」影音、文字或计算机程序著作之行为,这么厉害的人物,要罚!


  • ●路边卖译码器的摊贩,让消费者可以买回去之后装在有线电视家庭用户进头端,将已混波(scramble)的讯号予以解波(de-scramble),收视本应由业者额外收费的频道节目,造成有线电视付费频道节目的所有权遭受侵害,这种让他人漏财的手段,要罚!


  • ●正版计算机程序软件或音乐CD的所有权人,为了避免这些光盘片遭受物理性破坏或不小心遗失,「想尽办法」规避程序上或音乐CD上所设置的防盗拷措施,终于刻录成功。由于新法仅禁止对于著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著作」之防盗拷措施(access control)之破解、破坏或规避;至于破解、破坏或规避著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利用著作」(例如重制、公开传输等著作权法所明定之利用行为)之防盗拷措施(copy control),则非新法适用范围,应视其有无合理使用或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而定其法律效果。此例使用人显系基于合理使用之目的所为的重制行为,尚非新法所欲规范之对象。



为了平衡社会公益与著作权人间的关系,上述第三种情形用户基于正当目的而进行音乐CD备份,本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却因为这些唱片业者、电影或电视业者、或软件程序开发商所设计的「防盗拷措施」,让消费者无法正当利用自己购得的著作物,甚至在某些机器上根本无法使用,依CD上防盗拷之说明,唱片公司甚至无法为消费者提供任何保证!这种措施不免让购买正版软件或唱片的消费者怒从中来。这好比学校里的老师要处罚逃课的学生,殊不知在座的同学哪个是逃课在外的!从这种防盗拷的设计目的来看,到底要防的人是谁?真正的「行家」会把这种相当有可能遭破解的防拷措施放在眼里吗?MP3档案的公开分享会因为这种措施而稍有减缓吗?答案不言而喻。


对于这些防盗拷CD,在国外已有消费者反应无法在一些音响系统上播放,而遭到政府当局就损害消费者权利一事进行调查,这些业者为避免因使用这些不当的措施而导致客户流失,已停止在CD上加装这种防拷技术,并开始进行回收的工作。看到别人高兴地嚷着买到一张五十元的盗版DVD,不由得让人觉得恶心,但是面对台湾唱片业对于这种防拷技术的「高明」而沾沾自喜,更让我们这些购买正版的消费者产生强烈的反感!


回顾著作权法的本质,这部法律是由著作权人、使用人以及国家三方所共同建构的体系,而非片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我们由衷相信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应有的利益,并藉此推动文化发展;但是近年来著作权法不断地向保障著作权人既得利益的方向倾斜,藉由加重不法侵权的刑事裁罚、延长著作权的保障、增加著作权保护类型等方式,让著作权利用人的空间越来越小,这种过度立法已让许多法律学者认为这恐将破坏著作权法中社会契约的本质,并且质疑我们的文化发展已逐渐走向「许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造就另一种信息独占的不当力量。


你破解了吗?也许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只破解了美国特别三○一条款的压力而已,其他的仍然是各凭本事、各玩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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