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推出的游戏机─PlayStation(PS II),由于广受市场的热爱,因此销售成绩不断节节上升,许多相关的软硬件也都相当的看好。于是原制造厂商SONY公司当然要好好的保护其既得的利益,所以像一家美国软件公司Bleem推出可在PC上执行PlayStation游戏的接口软件时,简直就是直接插进了PlayStation的市场咽喉,让SONY立刻感到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所以当然要起而控告Bleem公司「侵权」与「滥用贸易机密」,因为不管这场官司胜算如何,至少可以一方面节制Bleem的行为,一方面可达到吓止其他厂商再次跟进的脚步。

所以,SONY的控告行动以「在商言商」而言,应该是必然的动作与合法的行为,但是却完全欠缺合理的诉求点。因为容许他人制造兼容性的产品以嘉惠消费者,乃是商业上起码的互助互利规范;可能由于PlayStation为特殊封闭式的机种,享有种种的专利保护,便认为其他兼容性产品都造成了对其权利的侵犯。其实这是过度膨胀了专利与著作权的效力,不符合「知识创作」时代的潮流。因为在知识创作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将学习得来的知识重新整理综合再创作发酵产生新的解决方案,这完全不涉及侵权的行为啊!想想看,PlayStation这种机器这么灵巧好用,还不是一样从前人的知识中重新整理综合再发酵出来的,何苦因为他人更进一步的再创作后,便要挟其威势控告他人侵权呢?如果能将别人所做的兼容性产品结合,那可发挥的创意与商机才更可观,唉!生意人总会在赚钱后就变得目光短浅。

别的不说,就因为PC的兼容性规格,才造就了前所未有的计算机普及率与光芒万丈的PC工业,接着才有因特网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兼容性的产品来满足不同的平台需求是必然的趋势,也完全没有侵权的问题,除非是刻意去仿冒PlayStation游戏机,否则何罪之有?像现在就有MAC上执行PC Windows操作系统的兼容接口,任何Windows下的应用软件就可以轻易在MAC机器上执行了。所以我们的厂商当然可以毫不避讳的来发展执行PlayStation游戏软件的兼容性产品,这是利人利己也是大家都Happy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