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腾一时的美国美光公司控诉我国厂商DRAM倾销美国市场案,在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于2000年3月20日正式宣布本案终结之后,总算和平落幕。这过去近三年期间,除了本案之外,我国半导体产业历经SRAM被控败诉复上诉,与反控美国DRAM倾销我国市场等繁复而冗长的诉讼纠缠,可谓有风有雨,针对此一在国际高科技产业诉讼历程中难得一见的「小虾米对大鲸鱼」的DRAM胜诉案例,半导体协会愿意与国人分享我们的经验与省思。
案件背景
美光在1998年九完成德州仪器(TI)DRAM事业群购并行动后,为警告台湾厂商的大肆扩厂及破坏日商以台湾为生产基地的策略布局,在1998年十月DRAM价格刚见走稳之际,挟着对台湾SRAM反倾销告诉胜诉的气势,再度对我产业提出DRAM反倾销控诉,控告范围广及我国生产之所有1Mb以上DRAM(组装和非组装),且以晶圆制造地认定,即使经由第三国加工或转运,仍在调查之列;从产品定义范围之广,不难看出美光是针对台湾的「制造能力」而来,详细控诉内容如(表一)。
重要事件回顾
这一次的DRAM倾销诉讼案自1998年十月美光向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提出反倾销控诉,到2000年三月国际贸易法庭(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宣告全案终结,历时17个月。在这段漫长过程中,商务部(DOC)在ITC初判认定我国输美DRAM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伤害之后,对我国厂商两度判定反倾销税率,终判税率甚至普遍高于初判税率[各厂商之初判与终判税率如(表二)]。
但是在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的终判过程中,我国厂商在公听会期间的通力合作与律师团的积极提供反证,终于使案情逆转,ITC改变初判决定,终判我国输美DRAM未对美国市场造成伤害;虽然美光公司继而在2000年一月向国际贸易法庭提出不服上诉,但已属强弩之末,回天乏术,全案终于2000年三月宣告终结,本案重要事件纪要如(表三)。而台湾厂商不甘示弱地在台提出对美商倾销控诉,首开国际上控诉美国DRAM倾销案的先例,反制策略运用的成功对本案的胜诉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胜诉原因剖析
美国自1985年起高举反倾销大旗,对新兴之高科技经济体系进行贸易围堵行为,除了我国之外,亚洲近邻如日本、韩国亦均为受害国,我国的第一个案件--SRAM倾销案目前仍在缠斗中,而后发生的DRAM倾销案能在短短17个月内解决,而且很难得地获致国外产业在美国被控倾销翻案成功的结果,原因应在于以下:
我国业者的权利参与:
在极具关键意义的1999年10月19日的ITC终判公听会中,我国业者与半导体协会代表以及委任律师团,详实地提供各种证据与事实陈述,表明我国厂商并没有倾销的意图,也没有造成美国市场伤害,更没有对美国产业造成威胁的事实。我方代表针对美光的指控一一提出数据反驳,也对ITC委员提出的问题详尽回覆,而由于公听会中我方代表态度积极,展现高度的诚意,尽可能地提供ITC所需之详细资料作为其终判依据,此一以坦诚态度配合其调查作业,十足展现我国业者光明正大地从事贸易行为之坦荡心态,终能获使ITC以公正态度回应。
我产业确无倾销之事实:
美国一向为我国DRAM出口最大国,我国DRAM产品在美国市场占有率也自1995年的2.31%逐渐成长到1998年的5.59%,以此成长状况看来,台湾业者在美市场虽仍无主导价格之能力,但确实是美国本土业者,如美光,值得注意的市场竞争者。然而,在1997至1998年的DRAM市场低迷惨状之下[价格走势参见(图一)],各DRAM制造厂几乎都在「卖一颗赔一颗,却又非卖不可」的窘境中求生存,以低于制造成本的价钱抛售产品的DRAM制造商不仅只有台湾业者,韩国业者如此,日本厂商亦复如此,我国业者在国际DRAM市场上的贸易行为仅单纯反映市场发展,并无独特之扰乱市场行径或意图,美光所提出的对我告诉实难自圆其说。
市场环境转变
美光控告我国DRAM倾销的时间点正处于DRAM市场最低迷的时期,如图一所示,业者自1996年起价格竞争剧烈,至1997年底,全球DRAM售价已经普遍低于制造成本,各家厂商均负担沉重;而在本案进入ITC终判期间(1999 年下半年),不少业者制程微缩技术已进展至0.2微米制程量产,DRAM制造成本大幅降低,加上全球供需逐渐回稳,64M DRAM售价持续回升,到了1999年第四季的合约价格已普遍达10美元上下,因此售价低于制造成本的情况已不复见,DRAM市场环境在此一年之间的变化导致本案参考条件改变,也是美光「对美国本土DRAM产业造成实质伤害」的指控无法成立的原因之一。
本案省思
半导体产业已经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指标,1999年产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毛额的1.5%,从业人员的平均生产毛额高达全国平均的5倍,资本投资占营业额比例高居全球第一,我国生产的半导体产品(主要是代工产品与记忆体),也销遍北美、香港(大陆)、日本、东南亚、西欧等地,面对国际市场的贸易活动与协商行为势必日趋频繁,与美光的诉讼案件提供了国内产业宝贵的经验,我们愿意提出以下几点分享国人:
完善的法令制度是业者最有力的保障
美国业者之所以能挟其经济强权,在其国内对其他国家提出反倾销诉讼,就在于美国的商务法令中有明确的相关条文,保障其本土业者的生存空间,业者评估自身在本土市场的发展可能受到威胁时,即可适时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充分保障其业界利益;而相对地,日、韩等国即是因为未有相关法令的设定,因而只能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处于劣势,任凭美国厂商要求签订所谓「贸易条款」。
而反观我国政府在此方面则有相当完备的制度,在国内业者联手反控美国DRAM产品倾销时,财政部与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立刻依循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及举办意见陈述会,为我国的首宗业界反倾销控诉案件提供了最佳官方支援,可见政府制度对业界面临国际贸易屏障议题之重要意义。
厂商的通力合作是产业更上层楼的保证
三宗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美光控告我国SRAM倾销、美光控告我国DRAM倾销,以及我国业者控告美方DRAM倾销等,涉案之国内厂商数多达15家以上,各厂商虽然在市场上因为拥有同样的产品而互为竞争对手,但是在面对国际诉讼案件时,则具有充分共识,步调一致通力合作,展现既竞争又合作的精神,乃能在这些案件中获致最佳结果。
充分且即时的产业与市场资讯是最佳后盾
在控方与被告的相互短兵作战之际,最有力的武器莫过于正确而完整的市场资讯,所幸工研院电子所多年来在经济部支援下所执行的产业技术资讯服务(ITIS)计划,不论是针对国内业者的生产与销售或是全球各地的市场状况,都有充分而即时的掌握,因此在三宗诉讼案件中,ITIS计划均能以其完整的资料系统,经由适时而充分的整理,提供我方出席公听会代表团及委任律师及时资讯,做为最佳佐证资料与文件撰写依据,充分发挥产业智库的角色,成为几个案件获致今日结果的重要后盾。
半导体协会的效益充分显现
半导体协会以关心产业发展、凝聚产业共识为成立宗旨,不论是在被告倾销或是反控美国厂商倾销的案件中,半导体产业协会充分发挥了整合我国厂商资源、协调业界态度与行动的功能,如委任律师的评估选定与促成联合行动等,促使我国业者能在国际协商事务中,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取得最佳的成就。而半导体协会累积几宗倾销诉讼案件的经验,不仅协助国内厂商建立了前所未有的产业合作模式,更研拟对政府提出半导体产品分类制度的更新建议草案,对我国产业的长远发展与政府制度的更臻完善均发挥正面而积极的效益。
结语
我国半导体产业在全球市场上的重要性日增,台湾的生产制造能力和投资潜力也早为全球所关注,为因应日益增多的国际协商活动,政府与相关厂商除应善用产业协会之桥梁功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加强业内合作之外,业者更应及早构思分散风险策略,如分散市场、降低单一产品比重、改变销货模式等,期能保障我国产业在全球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空间与长远发展。 (本文作者现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