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美中貿易戰火延燒以來,已促使台廠加速海外第二生產基地,以及東協國家(ASEAN)為主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衝擊,對於布局東南亞國家的投資者提供全面性更好的保護。繼2017年和2018年分別與菲律賓和印度簽署了新版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IA)之後,台灣和越南官方也在去(2019)年12月18日簽署了新版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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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中除了同時保護台灣企業直接,或經過第三地間接對越南投資,以及期貨、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外;還包含確保台越雙方投資者,在彼此國家享有平等待遇條款;以及一項禁止實績要求條款,將禁止越南要求台商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越南製產品。
此外,新版BIA具有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解決機制,以便在未來出現爭端時,台灣投資者、政府可以與越南政府進行談判,尋求援助以解除障礙,若無法在6個月內解決者,即可以進行國際仲裁。並要求越南政府即時發布對其投資法規的任何修訂,並解答台灣企業提出的問題,以提高監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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