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的事務,可以說很虛擬,也可以說完全不拘形式。然而現代司法判斷的基礎可說是完全的「形式主義」者,或者說是完全的「證據主義」者,所謂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這是一點也馬虎不得的事。所以當美國的辛普森案,以證據會說話的眼光來看,就不得不判定辛普森無罪,可是卻有許多人因為種種成見而心中認定辛普森有罪,不管事實如何,司法判斷是信而有徵的標準,保障了基本人權與社會秩序。
隨著數位化(或者說是近來流行的e化)的必然趨勢下,社會上大部分的活動都會搬上虛擬世界來運作,所以一次電腦流行病毒的發生,就會造成全世界人力物力的龐大損失,也會引發社會人心的恐慌,為了維持社會和諧運作的秩序,各種司法調查與公權力的積極介入是不得不的選擇。然而在講求證據原則的傳統觀念下,司法總有一種令人錯愕且使不上力的無奈,因為除了網路跨國界與各地法律標準不一外,最重要的是數位資料容易變造的不確定性,如果當事人極力否認,而且也拿出數位資料來反證,那麼照過去的判斷標準根本無法定罪;如果不管當事人與證據的可變性,只依照調查者的公信力來論定,那麼將有無端陷人於罪的弊病會層出不窮,也會造成社會更大的不安與動亂。司法人員對事物的釐清有了根本的困難,而其社會的角色也將面臨嚴重的挑戰矣!
也有人說這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我們最重要的是要維護知識的專利與技術的優勢,然而在數位時代「知識」很難私有化,「技術」也不足為恃,因為知識是眾人的累積,撇開形式的保護之後,個別還會剩下什麼?技術則是相互的依存,除卻群體的支援之後,秘笈還有什麼可用?所以當人們對數位時代想要用傳統司法來保護利益,或硬要吃上下知識與技術為專有權利時,這真是愚不可及的想法,不僅將讓司法機構疲於奔命,最後還會像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像著名的亞馬遜書店,就是因為把一大堆網際事務處理的應用申請專利保護,而被許多業者與網友群起攻訐,技術只能說是領先一步,怎能用工業時代的方式來申請專利?相信如果亞馬遜繼續這樣做將會得不償失。
最近英特爾與威盛在晶片組專利授權案中已經達成和解了。這也是一樁拿司法來虛張聲勢或權利運作的一種手段,新聞說消息一傳出後,市場就出現不同的解讀,有人說威盛將付一筆權利金給英特爾,有人說和解是因為英特爾已經轉為支持威盛的方針,當然事情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然而司法機構卻成了當中最無奈的第三者,這一點早在本報今年2月11日的社論就評論說這只是雙方的一場遊戲罷了,也認為「美國ITC接這種案子,鐵定吃力不討好。」果不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