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專利的原因基本上分為兩種,(一) 買來自己生產用,增加自己的競爭能力,(二) 買來不讓對手用,限制對手的競爭能力,或者以上兩者皆有,用博奕的觀點來看,都有可取之處,是見人見智的決策,台灣的新型專利期限雖然為10年,在現在的電子產業變化的速度來看,產品的黃金期只有3~5年,而專利的審查都要3年以上,趕不上產品推廣的進度,所以發明案的時效性不如新型來的有效率,兩種在價值上是可比較的,新型與發明的差別還有一項在於沒有實審,從專利的穩固性上看來較弱,但仍然擁有提告的權利,在嚇阻的角度上是相同的,其所產生營業的邊際效益依然存在,從最近的觸控官司來看,營業的邊際效益比侵權的賠償來的受重視,如觸控大廠宸鴻,在台灣申請都以新型為主,發明的案件比例低可以得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