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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MES / 社群討論 / 綠色IC論壇

Hong Yi
(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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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文章: 64

發 表 於: 2006.04.24 10:13:23 PM
文章主題: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如果沒有準備好,如果產品銷往歐陸,小心被海關擋回,到時候損失可就難以估計了,所以我們特別邀請對綠色IC供應鍊非常熟悉的服務商B2BIC(Pacific Oaks Technology)在此解答討論大家的問題,歡迎一起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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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a Lee
(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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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文章: 5

發 表 於: 2006.05.03 11:34:35 AM
文章主題: Re :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China 將在明年三月開始實施相同的法規: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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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a Lee
(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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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文章: 5

發 表 於: 2006.05.11 09:12:43 PM
文章主題: Re : Re :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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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a Lee
(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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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文章: 5

發 表 於: 2006.05.11 09:15:04 PM
文章主題: Re: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加州的RoHS (1/1/2007)

Overview: 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S.B. 20 / 50)
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is administered and enforced by two state agencies; California's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DTSC), which determines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directive, and the California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Board (CIWMB), which administers the electronic waste recovery and recycling payment system.
SB20/50 consists of two major elements — recycling and restricted substances.
• The recycling element of the act is already in effect, and requires retailers to collect recycling fees from consumers at point of sale for covered electronics devices. Manufacturers must notify retailers annually of the covered products it supplies, and notify consumers of where and how to return, recycle, and dispose devices.
• The restricted substance element is coming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07, with both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compared to EU RoHS
Under SB 20/50, "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 cannot be sold in California if prohibited for sale in the EU under the EU RoHS Directive". For California, "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efined as video display devices (VDD) that contain a screen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It includes eight main product categories:
1. Cathode ray tube (CRT)-containing devices with CRT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2. CRT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3. Computer monitors containing CRT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4. Laptop computers with 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 screen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5. LCD-containing desktop monitor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6. Televisions containing CRT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7. Televisions containing LCD screen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added December 2004)
8. Plasma televisions with screens greater than four inches, measured diagonally (added December 2004)
Only the eight main product categories listed above need to comply. The act also only applies to retail products, not business-to-business products, and there are exemptions such as video display devices that are a part of a motor vehicle, industrial/commercial/medical equipment, or white goods such as clothes washers/dryers, refrigerators/freezers, and ovens.
Link to the EU RoHS Directive
The SB 20/50 restricted substance requirements are limited to the four heavy metals — lead, mercury, cadmium, and hexavalent chromium — restricted under the EU RoHS directive. It does not include the brominated flame retardants. In addition, the restricted substance element of 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has harmonized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with the EU RoHS directive. The enforcement deadline for the restricted substance portion of SB 20/50 is January 1, 2007. Similar to EU RoHS, there is no labe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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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發 表 於: 2006.05.18 10:49:08 PM
文章主題: Re :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聽說美國和日本的規範和歐盟不一樣, 請問有那些差別? 他們何時正式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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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a Lee
(不在線上)
nbsp;
來自: 台灣
文章: 5

發 表 於: 2006.05.19 01:32:48 PM
文章主題: Re : Re :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日本國內幾年前就開始實行 (Reference: JGPSSI http://210.254.215.73/jeita_eps/green/009.html). 國際主要大型的IT買主(如: Dell, SONY, HP, IBM, NEC, ...)在數年前就已經開始執行相關規定,不過大部份廠商的規定都比RoHS嚴格. JIG (http://www.jedec.org/download/search/ACF276.pdf) 是由日本,歐洲,與美國代表廠商共同制定,有可能成為產業共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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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len Chung
(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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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文章: 157

發 表 於: 2006.06.06 03:55:31 PM
文章主題: Re: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我有一些想法,提供給大家作討論參考的依據。

我總覺得RoHS看起來似乎為了環保而設,可是對於第三世界國家來說,
這反而有點何不食肉糜的苛求。
況且很多在歐美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在中南美洲或是非洲的製造廠
卻是搞了很多嚴重傷害環境的舉動。
別的不說,光是晶圓代工這個部分,國際半導體大廠均可以滿足RoHS的要求,可是這些標準規定的成本負擔卻由我們來承受。
不知道,總覺得RoHS有點像已經吃慣大魚大肉的歐美優雅人士,在貧窮飢餓國度提倡素食的感覺。

屬於電子及電器設備限用物質指令的RoHS與電子與電器設備廢棄物處理法的WEEE之間,有何差異及相同之處?就教於各方學有專精人士。

有些不成熟的地方,請各位指教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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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Wang
(不在線上)
nbsp;
來自: 美国
文章: 5

發 表 於: 2006.09.29 09:45:09 AM
文章主題: Re: 歐盟在七月起要求所有電子元件都要合乎RoHS規範,你準備好了嗎?
環保是大趨勢 許多人控訴說貿易保護政策是另外的目的. 這也是為什麼 USA, Korea, China等國家也陸續推出類似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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